社會住宅 申請資格
2016/08/21 06:00
(一)對象:廿歲以上的國民。
(二)身分:台中市民或在台中市工作的民眾。
(三)資格審查:申請人和家庭成員的家庭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都發局公告的標準,且在台中無自有住宅及未享有其他房屋補助(貼)。
(四)評點排序:符合申請資格者依評點基準評定排序,確定各類居住單元的承租順位及選定入住居住單元。
(五)租金行情:低於市場行情七成,且每三年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業者查估後公布。
(六)租期:三年為一期,符合資格條件者,期限屆滿時得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都發局
整理:記者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