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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租期3年 可續約1次

中市通過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定一次租期三年,最長不能超過六年。(記者蘇金鳳攝)

中市通過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定一次租期三年,最長不能超過六年。(記者蘇金鳳攝)

2016/06/14 06:00

租期最長不得逾六年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中市推動八年一萬戶社會住宅,預計第一棟社會住宅的興建完工約在明年底,因應所需,市府市政會議十三日通過「台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明定承租人資格,並規定租期為三年,期限屆滿若符合相關規定者,可續約一次,租期最長不得逾六年。

雖然台中市自蓋的社會住宅,最快的豐原安康段的工期預計明年底完工,但是都發局已從過去九二一大地震的安置住宅中,整理修繕出五十戶,預計明年可出租,因此都發局草擬「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將相關規定予以法制化,讓需要承租的民眾有法可遵循。

該辦法明定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者的資格,需年滿二十歲、設籍台中市、家庭成員在台中市都無自有住宅,也無承租政府興辦的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等。

其次,家庭成員未同時享有中央政府辦理的住宅貸款利息、租金補助或補貼,而家庭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應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都發局公告的標準,約在一百零六萬左右。

民眾最關心的租期,辦法明定,社會住宅的租期為三年,期限屆滿時得續約一次,但必須符合承租資格的規定,像如果三年後的年所得增加,超過規定,就不能承租,若全部符合則合計租期最長不得逾六年。

至於租金的規定,辦法規定社會住宅租金及管理維護費不得逾越市場租金水準,收費標準由社會住宅興辦人擬定並報請市府核定,調整租金也要報請市府核定。

為防止興辦人擬定不實,辦法明定租金水準應每三年委託三家以上的不動產估價業者查估後評定。

鼓勵六年內存錢買房

對於外界質疑租期最多只有六年,有太短之慮,都發局表示,社會住宅只是一個中繼,市府希望如青年勞工因剛開始工作,住在租金便宜的社會住宅,可以存下錢,一旦六年一到,就可買房子,讓社會住宅可照顧到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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