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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租屋契約 違規最高罰50萬元

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過去舊租賃契約,多項有違公平的契約條款。(記者林彥彤攝)

消費者保護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過去舊租賃契約,多項有違公平的契約條款。(記者林彥彤攝)

2016/05/24 06:00

〔記者林彥彤/台北報導〕坊間琳瑯滿目的租賃契約,到底哪一本才能保障房東與房客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昨日宣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內容重點包括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提前終止租約需至少在一個月前等五項。

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

內政部預計一到二個月後公告此案,未來若是有一方違反規定事項,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最高可罰五十萬元。

消保處整理常見的租賃糾紛,包括擔保金(押金)、水電和瓦斯費、房屋修繕、提前終止契約以及遷入戶籍、稅負等爭議。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過去有房東押金隨意喊價、房客支付五倍多違約金,或要求房客修繕等多項有違公平的契約條款。

新定型化契約將明定擔保金最高不得收超過兩個月、房屋修繕應由房東負責(若房客惡意破壞,房東則不必負責修繕),房東與房客也應勾選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誰負擔(並加註計算單位現價,如每度幾元)。若遇其中一方提前解約,欲解約一方也應該至少在一個月前告知對方;另外契約應記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陳星宏提醒,消費者租賃房屋最好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存證,繳交租金時也最好以劃撥、匯款等方式處理。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未來發現違反公平原則時,才可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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