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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派用制度 設9年過渡期

2015/06/03 06:00

施行逾45年的派用人員制度將走入歷史,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及36條之1修正案」,並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現約3000餘名的派用人員將有9年的過渡期,期間可繼續辦理升遷。9年後可留原職稱、官等、職務,直到離職或派用期屆滿為止。

目前派任人力多見用於臨時機關,包括交通部鐵改局、高鐵局、國工局、公路總局、台北市捷運局、下水道工程處等。年齡平均51歲,任職年資平均約19年。(記者曾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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