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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前博士生虐貓 改輕判半年

    2010/10/06 06:00 記者劉志原、鍾麗華、黃旭磊/綜合報導
    台大前博士生李念龍涉及虐貓案到高院出庭。(資料照)

    台大前博士生李念龍涉及虐貓案到高院出庭。(資料照)

    台灣大學前博士生李念龍,涉嫌虐殺三隻貓,原遭台北地院依動物保護法重判他一年六月、不得緩刑,他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他虐殺一隻貓,改判為半年。李念龍另涉虐殺五隻貓,另由檢察官偵辦中。

    得易科罰金36萬元

    承審法官崔玲琦指出,李念龍受過高等教育,卻欠缺慈悲及惻隱之心,考量他學業尚未完成,無前科,又曾表示會好好反省,並非完全沒有悔意,改判他半年,但他手段殘忍,雖准易科罰金,但提高為兩千元易科一日,即易科罰金三十六萬元確定。

    法官建議到動保團體當義工

    崔玲琦強調,李念龍應接受「強制治療」,但目前法律上僅對於吸毒、酗酒及性侵害被告可進行強制治療。他建議若李念龍犯後態度良好,本案檢察官可以讓李念龍不罰錢而易服社會勞動,或許可命他至動護保護相關團體做義工,以矯正他的偏差行為。

    檢方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執行方式。李念龍透過律師吳孟良表示,心情很不好,沒有犯案,並反控宋姓女友是因恨他,才不實作證。

    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志工倪京台批評,輕判恐給社會大眾誤解,認為動物生命不值錢。動物受虐不會說話,證據通常很難找,但這起案件都已罪證明確還被輕判,代表動物保護法形同虛設。

    檢察官當初起訴認定,李念龍九十七年十月起收養「國慶」、「琥珀」、「妹妹」三隻貓,以殘忍手段虐殺,但法官楊台清認為證據明確,並強調「眾生平等」,還斥李念龍「士大夫之恥,是為國恥」,今年三月重判他一年半。

    據了解,李某九十七年間在教會認識視障宋姓前女友後,即不斷領養貓,還透過電話讓前女友聽貓受虐時的慘叫,接著要前女友代養貓,否則要把貓丟進洗衣機、讓貓坐雲霄飛車。

    判決書指出,李念龍領養「妹妹」後,讓貓抓到毛巾上,再高舉毛巾讓「妹妹」掉到地上,還用手擠「妹妹」,導致貓脫糞而死。「國慶」、「琥珀」兩隻貓部分,因無人目擊李念龍犯案,改判無罪。

    虐貓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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