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修正三讀/最高負責人被認定職場霸凌 最重罰百萬
2025/12/03 05:30 記者謝君臨、李靚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資料照)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等;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鍰。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規定,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雇主接獲申訴未通報 可重罰75萬
條文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避免選擇性通報。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以下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可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明定,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若僱用勞工達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職場性騷明列6類實際負責人身分
此外,針對職場性騷擾,勞動部昨預告「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列出六大類可視為「實際負責人」的身分,勞工若遭其性騷,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預告期至明年一月底。
「最高負責人」包含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際負責人」,並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定義公司董監事或監察人;持股二十%以上大股東;經工會、股東或協力廠認定的實際負責人;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配偶或三等親及其配偶;事業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位居事業單位特殊重要職位等,均屬實際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