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職安法/負責人職場霸凌 最重罰100萬
2025/10/31 05: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等;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處100萬元罰鍰。(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防治措施、雇主接獲申訴後必須通報等;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最高處一百萬元罰鍰。此外,若雇主違反安全設施,可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安全設施 最重罰300萬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接獲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避免選擇性通報。若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以下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可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明定,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若僱用勞工達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提高針對雇主違規的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刑事責任部分,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三年提升至五年,罰金上限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行政罰部分,罰鍰上限提升至七十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