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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發監 頭份代表會副主席恐被解職

    2025/08/01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苗栗縣頭份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張家榮,因家暴傷害等案,被苗栗地院判刑拘役一○五日及應執行八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皆得易科罰金。但苗栗地檢署審酌張男身為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至曾在警察面前動手,認為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否准易科罰金,將他發監執行。張男不服,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依《地方制度法》恐面臨解除代表職權。

    《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由縣府解除其職務。苗縣府民政處表示,張還可抗告,將待法院最終裁定結果,再依法辦理。若法院最終裁定維持檢方裁量,依法辦理解職,本屆代表任期已過半、該選區代表缺額未達半數,不用遞補,惟代表會將重選副主席。

    張家榮於七月十六日執行報到日赴苗栗地檢署欲繳罰金,被檢察官拒絕,理由是他身為民意代表公眾人物,多次家暴,甚有在警察面前犯行,公然藐視法律,若不入監難收矯正之效,當天將他發監執行。

    張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未給充分說明機會,也未提供發監憑據,剝奪程序保障。且他身為民代肩負服務鄉里重責,其行為僅侵害告訴人個人權益,對社會秩序影響甚微,並已知錯悔改,請求法院准許易科罰金。

    法官調查,否准易科罰金是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無違法或裁量瑕疵,駁回張的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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