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身心調適假 每年可請3天/銓敘部修正草案 不須檢附證明、可以小時計算 送考試院審議

公務人員保障更進一步!銓敘部近日完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草案已送考試院審議。(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紀麗君/台北報導〕公務人員保障更進一步!銓敘部近日完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可請三日,納入現行支薪七日事假中,不須檢附證明,可以小時計算,機關不可拒絕,也不得影響考績,草案已送考試院審議,盼建構更能兼顧工作、家庭與健康的友善職場環境,全國約三十六.三萬名公務員受惠。
納入支薪事假中 36.3萬人受惠
總統賴清德致力打造健康台灣,並指出心理健康是實現健康台灣的重要基石,在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上,政府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
目前大學生和高中職學生可請身心調適假,教育部於二○二三年初訂定「大專校院身心調適假參考指引」,由學校制定且要有相應輔導機制,台灣大學每學期可請三日,台灣師範大學、成功大學及政治大學等可請五日,中山大學每學期使用率約五%至七%,去年八月一日再擴及高中職實施。
身心調適假涉及軍公教勞給假規定整體衡平性考量,行政院人事總處今年三月函考試院,建議於請假規則增訂,銓敘部納入請假規則修正草案。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表示,草案已送入考試院,將依程序進行排審。
機關不得拒絕、不得影響考績
草案指出,身心調適假目的在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身心健康需求,自我覺察心理不適,找到合適的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方式進行喘息,強化心理健康韌性,第三條增訂身心調適假的假別,每年准給三日,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銓敘部說明,公務人員請事假未逾規定日數不扣薪,已優於勞基法請事假不給工資規定,維持現行支薪事假日數七日,則係為避免擴大不同職域人員給假權益的差距,而為達到請假的便利性及即時性,請假毋須檢附證明,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作出其他不利處分。另公務人員身心不適情形如已達心理疾病狀態,則可請病假因應。
台北大心診所精神科主治醫師林繼宇表示,當一個人感覺自己需要身心調適,一定是因為平常有自我情緒的觀察,才能察覺有異狀,從工作過程中警覺自己的情緒和平常不同,例如比平時易受刺激、容易生氣、低落、專注力不足、想事情多半負面等,就是身體發出的警訊,代表情緒勞動已達極限,需要讓自己喘口氣。他建議,此時應多做讓自己開心的事,以轉換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