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法、性工法修正案三讀/性騷受害者 申訴時效延長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兩法中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的定義,並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意會到過去發生的事件為性騷)起兩年內,權勢性騷擾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三年內,若性騷擾發生於未成年時,申訴時效則為成年後三年內。
未成年申訴期為成年後3年內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已在上週五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加上昨日兩案,「性平三法」已全數完成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性騷法」規範的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性工法」規範的權勢性騷擾則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性工法規範。
性騷法罰則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意圖性騷擾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外,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也延長性騷擾受害者的申訴期限,三讀條文明定,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兩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
性騷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性工法三讀條文則明定,法案將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規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性騷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得因被害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性騷行為人為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到五倍懲罰性賠償金。
性工法三讀條文也明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且情節重大,雇主於知悉結果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現行性工法條文明定,受僱者達三十人以上的工作場所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為使雇主了解性騷擾防治責任,新法也增訂受僱者達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