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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房思琪翻版 狼師須賠償357萬

2022/06/29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十七歲少女小玲(化名),從小學六年級起和徐姓班導師發展畸戀,交往四年發生廿七次性關係,但發現徐男竟和學妹「搞暖昧」而和他分手,後來跳海輕生殞命,高等法院認定徐涉犯廿七個「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重判十二年六月,高院昨再判徐應賠償小玲父親三五七萬餘元,可上訴。徐案發後被解聘。

檢方調查,現年四十三歲的徐男,在桃市某國小任教且是小玲五、六年級的班導師,也在自家住處旁鐵皮屋私設補習班,小玲從小六到國三都在此補習課業。

二○一三年四月時,徐男在小玲國小快畢業前對她說:「我喜歡妳」,隨即親吻她並要求她「不要告訴別人」,徐男從此多次在補習班或出遊時,與小玲有肌膚之親,徐甚至把課桌椅當床,自備保險套,並要求小玲記得吃避孕藥,估計從小六到國三共四年下來,徐和小玲性交廿七次,直到她就讀高中時,被輔導老師發現異狀後通報,全案才曝光。

女學生不堪其辱 跳海結束生命

不過,徐否認和小玲性交,辯稱可能因為他糾正過她,才遭記仇誣告性侵;小玲則證稱,確實與徐發生性關係。二○一八年七月,小玲留下遺書後失蹤,隔天被發現在新北市瑞芳區漁港跳海結束生命。

高院改判徐師12年半 可上訴

檢方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起訴徐,桃園地院重判十六年十月,高院改判為十二年半,可上訴;民事求償部分,桃園地院判徐應賠償小玲父親四五七萬餘元,徐上訴高院,主張只願意賠償五十萬元。

高院審理認為,小玲遭徐男廿七次性侵害後,罹患躁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有多次自殺舉動,因此小玲自殺和遭徐性侵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徐應負起賠償責任,審酌小玲自殺造成其父重大痛苦,判徐應賠償小玲父親包括精神慰撫金、喪葬費、未來可受到小玲扶養的費用等共三五七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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