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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藥局 桃園2前副衛生局長逆轉改判有罪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許景鑫。(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許景鑫。(資料照)

2022/06/23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兩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被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將兩人起訴,桃園地院以證據不足,判兩人均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認定圖利事證明確,昨改判陳世璋一年八月、褫奪公權一年,許景鑫判兩年、緩刑兩年,褫奪公權一年,可上訴。

桃園地院原判證據不足

檢方起訴指出,桃園市府衛生局於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九瓶已逾保存期限的感冒藥品,且發現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事證明確,依衛生局訂頒的「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應裁罰三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兩人下指示「能不罰就不罰」

新資生藥局負責人的太太因曾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和幹部,故向藥師公會秘書抱怨,該秘書遂找上曾任藥師公會理事長的副局長陳世璋,陳找許景鑫商議後,要求下屬「新資生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

許景鑫在收到兩次裁處書後分別退回,第二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的便利貼,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仍認為應該處罰,再簽稿並陳述內容,過程中陳又指示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能不罰就不罰」,甘、呂見狀才不再反對。

桃園地院認為,無法證明許景鑫有收到兩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簽稿並陳」詳述的內容,僅能證明陳世璋有與甘、呂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無證據證明陳明確指示甘、呂免罰藥局,故判決陳、許均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陳、許分別是監督或主管藥品稽查、裁罰的藥政業務主管,新資生藥局被稽查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陳、許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違法裁示為行政指導,讓新資生藥局獲得不法利益,陳、許已構成圖利罪,均應判處有罪。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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