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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草案 採礦須取得原民諮商同意

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政院版修法將刪除「霸王條款」,並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否則將廢止礦業用地或停工。圖為花蓮亞泥新城山礦區。(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政院版修法將刪除「霸王條款」,並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否則將廢止礦業用地或停工。圖為花蓮亞泥新城山礦區。(資料照)

2022/05/19 05:30

政院院會今將通過

刪除霸王條款、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版修法除了刪除爭議許久、傾向業者的「霸王條款」外,並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政院修法明定,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的礦場在修法三讀通過後的一年內須啟動諮商程序,期限到若仍未諮商,最重將予以廢止礦業用地的處分,形同不得採礦。

僅2種特殊情形 可租用地

不過,知情官員昨指出,有二種特殊例外情形,准許可租用土地採礦。礦業法修正草案明定的二種特殊情形是指, 經核定為礦業用地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於使用期間發生爭議(例如在原民部落採礦)時,經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後續也不接受主管機關調處時,將明定有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的情事,主管機關得准予礦業權者給付一定對價後,於一定期間使用一定範圍之土地。

官員說明,業者給付一定對價其實是類似付租金的概念,付給原民部落等土地所有權人。

此外,現行「礦業法」過於傾向採礦業者,根據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當礦業公司的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政府原則上允許繼續延長礦權,特殊例外才能駁回,駁回後可能還要補償業者的損失,政院這次修法刪除俗稱的「霸王條款」,即刪除現行第三十一條有關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規定。

官員指出,這是礦業法修法爭論許久也是最大的爭議,政院版確定刪除「霸王條款」,另為了加強環境保護,也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

亞泥新城山礦區鄰近玻士岸部落,因涉及土地返還計畫、地質安全等爭議,長年大小抗爭不斷,地方居民意見兩極,呼籲政府修正礦業法聲浪四起。蔡英文總統曾針對亞泥礦權展延爭議,指示行政院應將原住民諮商同意納入整套作業中。政院這次修法,落實總統指示業者採礦若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的程序,且原民諮商同意程序,是屬強制諮商。

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昨證實,政院預定在今天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政院最近都朝立院本會期提出修法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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