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場、水源距離「模糊化」 苗縣議會不放行
2021/05/06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政府提案修正「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19條規範收容處理場所不得設置距離水源取水體「1千公尺範圍內」,擬修改為「一定距離內」,引發民眾對於水資源安全的疑慮,議會第四審查會昨天順從民意,將此修正案退回。
自治條例修正案被退 水利處︰尊重
縣府水利處長楊明鐃表示,因飲用水管理條例,有距離取水口15公里的限制,所以提案修正「一定距離」,回歸飲用水管理條例,如今被退回,水利處尊重審查會決議。
該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19條第三款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1千公尺範圍內。」水利處提案擬修正為「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由於之前曾有業者申請在造橋鄉大桃坪設置土石堆置場,計畫廠址距離明德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1千公尺內,引發地方抗爭反對,雖縣府最終沒有核准,但卻又提此修正案,再度引發民眾對於水資源安全的疑慮。
反大桃坪土石堆置場自救會成員昨到議會前陳情訴求,多名議員聲援。最後,審查會一致決議將提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