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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初審/未滿14歲禁騎電動自行車 違規可罰12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未滿14歲不得騎乘電動自行車。
(資料照,記者歐素美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未滿14歲不得騎乘電動自行車。 (資料照,記者歐素美攝)

2020/05/22 05:30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可依地方政府自訂的管理辦法行駛;至於醫療代步車、電動輪椅則仍被視為「行人」,但在人行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六公里,違者處三百元罰鍰。

國民黨立委陳雪生等人提案主張將電動滑板車等新興的慢速動力運具,比照自行車納入慢車規範,初審條文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廿五公里以下之載具。

個人行動運具仍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例外開放。初審條文明定,針對個人行動運具的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一二○○元以上三六○○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過去電動自行車等慢車並未規範最低騎乘年齡,初審條文明定,未滿十四歲不得騎乘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個人行動運具違者處六百元以上一二○○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租賃業者出租車輛,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違者處六百元以上一二○○元以下罰鍰。

醫療代步車、電動輪椅速限6公里

由於動力行動輔具會與行人共用相同道路範圍,這次修法仍定義為行人輔具,不過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六公里,違者處三百元罰鍰。

噪音車一年內再犯 吊扣駕照六個月

有鑑於很難認定噪音與肇事的連結,執法時無法有效遏止噪音車,初審條文也明定,噪音車一年內再犯,將吊扣駕照六個月。

此外,由於台六十一線彰化路段區間測速設備失準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等人提案主張,舉發違規之科學儀器須是經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設備,未達共識,最終決議暫時保留,但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主管機關協調地方政府暫停使用區間測速執法。

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重點

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初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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