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國道變換車道打方向燈 時間太短挨罰
2020/05/12 05:30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周姓駕駛日前開著休旅車載家人南下雲林縣,返家後收到一張在國道一號南下一六○.二公里處的違規罰單,開罰原因是「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讓他傻眼說:「我明明有打方向燈」;國道警方解釋,變換車道時須打方向燈,且應顯示到變換車道行為完成後,否則就是違規。
閃爍三下 不足以完成變換車道
警方提醒,許多車輛都已有輕推方向燈撥桿,方向燈就會閃爍三下的設計,但方向燈閃爍三下,並不足以讓車輛完成變換車道的行為,汽車駕駛人若被檢舉,將會因在國道、平面道路違規,分別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三、第四十二條開罰,最高分別可罰款六千元、三千六百元。
周男說,當天他開車行經南下一六○公里台中市路段時,先行駛在內線第二車道,因前方有輛國道警察巡邏車,他就變換車道切入內線第一車道,待超過巡邏車後,再變換車道切回內線第二車道。
數日後收到罰單,他心想「應該是超速被罰」,豈料打開一看,開罰三千元,原因竟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讓他一頭霧水,「知道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會挨罰,所以他格外注意,非常確定是打了方向燈之後,才變換車道。」
依法應顯示至車道變換完成
「問題是出在顯示方向燈的時間太短。」警方說,周姓駕駛雖然打了方向燈,但只閃爍三下,並未持續顯示到休旅車的所有輪胎都進入車道,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九條「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