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管案爭議/教授兼獨董 須先取得學校核准函
2019/12/27 05:3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運作,金管會昨天修正多項相關辦法,金管會並發布一項「函釋規範」,若企業提名公立大學教授擔任獨董,需取得校方核准函,否則不具提名資格。
去年爆發台灣大學校長遴選風波,當時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因為出任台灣大哥大獨董並未取得校方核准函而引發爭議,被教育部裁定為違法;監察院也通過糾正案,認定教育部及台大皆有明顯重大違失,指財金系教授管中閔被認定有審計、薪酬委員等違法兼職。
金管會︰不能先上車後補票
為避免類似爭議再起,金管會昨天表示,未來所有公立大學專任教師,若要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必須在公司舉行股東會之前五十一天,先遞交校方的核准文件,也就是,不能先上車後補票;若未取得核准文件,就不能被提名獨董人選。
金管會表示,這項規定將在明年元月正式上路,但給予「緩衝期」,也就是說,若有類似問題者,可以等到本屆任期期滿。不過,金管會也強調,這並非「管中閔條款」,是配合教育部的相關規定,用函釋方式進行解釋,沒有增修任何條文。
函釋方式解釋 強調非管中閔條款
此外,在強化獨董職權方面,金管會也修訂相關辦法,例如:若母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獨董之間可以兼任,但是一般董事不能兼獨董等多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