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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內沒提再審 管中閔申誡難翻盤

公懲會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九月二日判決「申誡」,若有異議,應於收到判決書卅日內提起再審,管至今仍未提出,已過時效。(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公懲會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九月二日判決「申誡」,若有異議,應於收到判決書卅日內提起再審,管至今仍未提出,已過時效。(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9/11/10 05:30

〔記者吳政峰、吳柏軒/綜合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馬政府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發會、經建會主委期間,多次在雜誌匿名撰寫社論,每年獲取稿費約六十五萬元,公懲會審理後認定他違法兼職,九月二日判決「申誡」懲戒。管中閔若覺得判決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應於收到判決書卅日內提起再審,至今仍未提出,已過時效,未來若要聲請再審,難上加難。

管曾抒發感受 台大未回應

面對被公懲會記申誡,管中閔得知結果時,便曾透過臉書對外指出「白晝如黑夜」,更舉詩人陳子昂作品段落「人生固有命,天道信無言,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等語,抒發個人遭記申誡的感受;不過台大校方始終如一,對此表示「沒有回應」,不發表任何言論。

多數當事人聲請再審的理由有兩種,第一種是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即原判決在援引法條的時候發生錯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有機會獲得開啟再審;第二種則是「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也就是原判決在評議時,足以撼動甚至翻轉結果的證據漏未被納入考量,再審亦可能成功。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若要依以上兩種法定要件提起再審,應在收到判決書卅日內向公懲會聲請;而管中閔懲戒案已於九月二日宣判,最遲九月底收到判決書,至今逾卅日,管卻未有任何動作,法律上已喪失這兩種再審要件的資格。

公懲法再審事由 多不適用管案

除了以上兩項,公懲法尚有七項再審事由,其中三項與刑事犯罪有關,不適用管案;「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及「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則應於卅日提起,亦罹於時效。

管中閔未來若要翻盤,只剩「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或「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兩項可主張;前者應於發現新事實的卅日內提起,後者則是解釋出爐翌日起算卅日,但管案該查的事實都已查過,且全案與憲法無太大關係,要以這兩項事由翻盤的機率微乎其微。

台大校長記申誡 影響信譽

雖然申誡是公懲法中最輕的懲戒,但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被判申誡恐影響信譽,連前教育部長曾志朗都說這是「強烈的負面污點」,仕途是否會受到影響,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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