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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通ETC違約被罰4億 高院判免罰

圖為ETC高速公路車流行經計程收費感應門架。(本報資料照)

圖為ETC高速公路車流行經計程收費感應門架。(本報資料照)

2019/06/12 05:30

〔記者楊國文、鄭瑋奇/台北報導〕國道電子計程收費BOT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對遠通電收求償四億二七五○萬元。遠通提出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去年判遠通電收勝訴,四億多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公局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高公局未能舉證遠通電收產能利用率落後,確符合契約所定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等情形,昨仍判高公局敗訴。遠通電收表示尊重,高公局回應不排除再上訴。

高公局不排除再上訴

遠通電收指出,高公局於二○一一年指未達到電子收費分年利用率第三年度四十五%的目標,構成違約。遠通電收同年六月提出以eTag創新科技與服務為主軸的實質零元電子收費裝置的「整體解決方案」後,高公局回稱,若「整體解決方案」能達成其所規定的六個檢核點,將不再對遠通電收回溯懲罰違約金。

不過,高公局分別於二○一二年六月、二○一三年六月及同年七月發函,指遠通電收未達到議約確定條款所定第五、六年度分年利用率六十五%、七十%的目標,應回溯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按日處以五十萬元、共計四億二七五○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認為,該段期間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並不符合契約所定違約成立要件,提起民事訴訟。高公局認為,遠通當時的確未達到契約規範,也影響到國道全面計程收費的推動,遠通確實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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