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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可訂契約 預選監護人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漸不足以因應,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資料照)

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漸不足以因應,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資料照)

2019/05/25 06:00

高齡化社會 民法修正意定監護制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有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漸不足以因應,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條文明定民眾可自行預約一人或數人擔任其監護人,日後若本人因故喪失意思能力,可由受任者協助進行人身養護及財產管理事宜。

據了解,我國目前的成年人監護制度,主要是針對有精神障礙、失智症或其他缺陷而無法自主表達意思之人,由法院依職權從配偶、四親等內親屬選定監護人,考量現制可能不盡符合現代人需求,因此司法院、行政院與朝野多名立委均提案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讓民眾可自行與指定對象成立監護契約。

可委託一人或多人 也可分別約定負責領域

根據三讀條文,民眾可以選擇委託一人或多人在將來擔任其監護人,且可分別約定每個人負責的領域,例如財產處置與醫療事宜可分交不同對象處理,雙方的契約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在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居住地管轄法院,在當事人受法院監護宣告後才正式生效,且當事人在立約後得隨時終止契約,若前後成立互相牴觸之契約,則視為前一版本撤回。

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 避免法官難斷家務事

由於修法意旨是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三讀條文明定,在當事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時,法院應以該契約為優先,除非有事實足認受任者有意圖詐欺財產、長期不在國內等不適任情形,才能依職權改定其他監護人。

另外,條文中也規定,意定監護契約可約定是否給付報酬,但若沒有約定,監護人可以請求法院按其勞力與受監護人之財力酌定報酬。

提案人之一、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意定監護對於我國因應高齡化社會而言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現行監護制度是等自己失能後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但畢竟「法官難斷家務事」,還是自己最清楚要由誰來「代表本人」。

年增6千多件監護宣告聲請 未來可省事

吳玉琴強調,目前我國法院每年新增六千多件監護宣告聲請,意定監護制度的施行,除了能更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也可讓法官省下耗時、燒腦的調查。

立院三讀原民教育法、 長照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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