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賣子契約 道盡貧家辛酸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現在社會少子化趨勢明顯,小孩是父母的寶貝,但一百多年前的台灣,生在貧困家庭的小孩,或是出生母親就死亡的嬰兒,常會被賣掉。南投縣文化資產學會理事長收藏兩張百年前賣子契,道盡貧窮人家無力養子的辛酸,尤其是一個男嬰剛出生、母親就過世,被視為「命硬」孩子,很多人不願買,最後賣給男嬰姑丈,其生父才有錢為男嬰生母辦後事,讓人很不捨。
養不起才賣兒 立契約有憑據
南投縣文化資產學會理事長梁志忠,收藏不少清末或日治時期的台灣古文契約,他指出,早年台灣買賣土地、招婿養孫到買賣童養媳、賣兒子都有契約,在重男輕女的年代,賣兒子都是萬不得已,一紙「賣子契」道盡貧窮人家的無奈和辛酸。
梁志忠收藏了兩張賣子契,其中一張是日治時期的明治三十九年(一九○六年)所立,林姓婦女剛生下第三個兒子,因「家計不周,薪米不備」,窮到連柴米油鹽都沒有的地步,只好賣掉剛出生的三兒子,以一一四元賣給黃姓婦人作為「螟蛉子」。
另一張訂的是「立繼嗣契約」,堪稱變相的賣子契,契約在明治三十二年(一八九九年)所立。契約書中記載,許姓男子的妻子生產後幾天即死亡,留下剛出生的二兒子,許男無力撫養新生兒,因男嬰母親生他後就病故,被認為男嬰剋母、命硬,沒有親戚願承買。
後來因許男姊夫也喪妻,在沒有子嗣情形下,許男將二子過繼給他,由姊夫付龍銀六大圓。契約書中也言明由許男姊夫雇乳母撫育,長大成人承接李家香火。
梁志忠說,立契約不只白紙黑字有憑有據,且都要「先小人後君子」,把醜話說在前頭,像以一一四元賣子的林姓婦人,契約中言明將來這個男生沒有傳下子孫也不得有異言。賣掉命硬兒子的許姓男子,則保證未來姊夫家「田園廣置,子孫熾昌,也是姊夫之福,不敢異言生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