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謠言若涉恐嚇公眾 觸犯刑法可判2年

新北男子臉書留言恐嚇議員林智鴻,律師提醒放話要殺害特定人則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記者陳文嬋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網路發達,很多民眾以匿名方式散布謠言,或放話要殺害特定人,法界人士指出,散布的謠言若詆毀他人名譽,足以達到恐嚇公眾的情形,恐涉妨害名譽及恐嚇公眾罪,放話要殺害特定人則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均可判刑兩年。
律師黃祿芳指出,社維法中的「散布謠言」,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的訊息,不論實際是否發生損害都會構成,但必須達到可能影響公共安寧,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社會大眾畏懼或恐慌的程度,其處罰對象除故意犯外,還包括過失犯,因此縱使是出於「好意」想提醒他人,但發文前沒善盡查證責任,仍有可能觸法。
黃祿芳也認為,在謠言造成社會嚴重恐慌情形下,最高拘留三日或裁罰三萬元的處罰上限,可能會令民眾感覺處罰過輕,若是散布謠言時也有恐嚇公眾的情形,則涉犯刑法恐嚇公眾罪嫌,亦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黃祿芳指出,在網路散布謠言時,若伴隨情緒性辱罵、恐嚇字眼,依個案情形,恐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名譽罪章中的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嫌,並可能因侵害他人名譽權而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包含過失行為。
他說,如果是發布在臉書或LINE,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觀看,也曾有民事確定判決認為,分享不實臉書貼文的網友,未善盡查證義務,因過失侵害他人名譽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