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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酒駕致死符「故意」者可判死/讓法院依個案判斷 司改會肯定

酒駕車禍屢見不鮮,就算提高罰則仍罰不怕,出事往往車毀人傷。(資料照)

酒駕車禍屢見不鮮,就算提高罰則仍罰不怕,出事往往車毀人傷。(資料照)

2019/03/29 06:00

高院法官︰宣示作用成份居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將酒駕致死罪修法提高刑責,酒駕再犯致人於死可處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甚至符合「故意」的主觀犯意者,可比照殺人罪論處,最重可判死刑。高院法官錢建榮等法界人士認為,此修法宣示作用成份居多,實務上,應不可能判死刑。不過執業律師林曜辰樂見修法方向,以後法官量刑上,應會相對提高,對降低酒駕有相當助益。

律師樂見 法官量刑相對提高

高院法官錢建榮認為,酒駕致死者如果明知已經喝到爛醉了,可預見可能撞到人肇事,甚至撞死人,仍執意開車上路,目前實務上很可能就採用刑法第二七一條的殺人罪論處,和這次該酒駕修法條文差別不大,只能解釋為宣示意義。不過錢建榮也說,修法可提醒法官、檢察官,在個案中判斷主觀犯意時,不要忘了可能構成殺人或重傷罪。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表示,行政院針對酒駕致死是否有「故意」的主觀犯意,交由法院就個案來衡量判斷,給予肯定。她認為,酒駕者威脅國人生命安全,應予譴責,不過,酒駕修法早年從行政罰變成刑罰,又修法加重相關刑責,最終應加重到什麼程度最適當,有賴立法院審慎研究。

律師林曜辰指出,酒駕致死肇事者若有「不確定殺人故意」等重大情節,檢察官、法官直接以殺人罪起訴、論罪即可,行政院這項修法實質意義不大,宣示意義居多,應該是考量到民氣可用,以修法遏止酒駕惡行。林也認為,隨著此修法將法定刑提高之後,法官有民意的支持,在判決酒駕致死、致重傷、致人受傷等相關案件的量刑上,應該會比以前加重。

法界憂心 加重刑責後恐助長肇逃

不過,林曜辰提醒,修法加重酒駕刑責後,甚至最重可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如果肇事者自認可能已撞死人,很可能先肇逃再說,希望不會被捉到,即使被捉到,頂多多一條肇逃罪,「值得一試」,如此,可能會使原本有機會救活的被害人反而傷重死亡,值得重視。

不具名的一位高院法官也認為,即使具不確定殺人故意而酒駕撞死人,也不致被判死刑,由於個案情節均不同,修法提高法定刑的下限,較具實質意義。他舉例,早期持有改造手槍,法定刑只是一年以上,後來修法提高為三年以上,觸法者則大幅減少。這位法官提醒,實務上發現不少酒駕犯已成癮,建議可採取矯正等行政措施來解決酒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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