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化 未來可立約指定監護人
民法增訂「意定監護」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已漸不足以因應,法務部研擬於「民法」中增訂「意定監護」相關條文,意即當事人在意識能力尚健全時,即與指定受任人約定,在其喪失意識能力後,由受任人協助其進行人身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相關條文。
現行法定成年監護制度,主要針對成年人有精神障礙、失智症或其他缺陷,無法自主表達意思時,由法院依職權選定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擔任其監護人。
司委會昨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針對民法增訂「意定監護」部分,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我國於去年三月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數比率超過十四%,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當事人喪失意識能力才會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也未必符合受監護人財產管理及人身護養療治的需求。
替代法院職權選定 較符合人性
蔡清祥說,所謂的「意定監護」制度,是在當事人的意識能力尚健全時,與指定受任人訂定契約,經公證人公證後進行意定監護,執行雙方在契約範圍內的約定事項,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利益。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詢問在場官員,推動本案時有無做過風險評估,並表示有法界人士質疑,如果當事人找「小三」當監護人,在符合相關規定、要件下簽訂意定監護,這對原來的家庭要如何做平衡。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回應,已做法規影響評估並徵詢各界意見,此制度讓民眾多一種選擇,與現行法定監護雙軌並行;當意定監護有顯不適任的情況時,就由法定監護來補充,而法定親屬間原來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不受影響。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溝通、討論後,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裁示全案初審通過,在進入院會之前,須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