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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雪茄館等公共場所 擬禁止吸菸/電子煙列管 可罰25萬

行政院會昨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違反規定將罰1萬元到25萬元。(資料照)

行政院會昨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違反規定將罰1萬元到25萬元。(資料照)

2017/12/22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違反規定將罰一萬元到二十五萬元。而未滿十八歲與孕婦不得吸食電子煙,也不能在禁菸場所使用,否則將接受戒菸教育。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國際趨勢,就電子煙、加味菸加強管理,希望建置無菸害的生活環境,維護國人健康。

菸品警示圖文從35%提高到85%

根據草案,一般菸品警示圖文面積從不得少於卅五%,修法後大幅提高到不得少於八十五%;如有民眾因為勸阻吸菸或拒絕供應菸品給十八歲以下者而遭到侵害,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法律跟醫療扶助。

為避免青少年受誘惑,草案也禁止加味菸,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巧克力、薄味口味或其他經公告禁用的添加物。同時也增訂禁止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

須設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室內吸菸室

草案並刪除半戶外開放的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之規定;增訂酒吧、夜店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室內吸菸室者,應禁止吸菸。此外,也增訂罰鍰做為檢舉獎金,相關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草案也加重菸品業者違法菸品廣告或促銷的罰則,五年內違法三次,將廢止許可執照一至三年;另授權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足以使人產生模仿菸品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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