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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長照機構年收逾3000萬須公開財報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未來長照機構法人年度收入超過3000萬,財報須主動公開。圖為台北市士林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未來長照機構法人年度收入超過3000萬,財報須主動公開。圖為台北市士林老人日間照顧中心。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7/10/26 06:00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為規範住宿型長照機構設立、組織與管理,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未來長照機構法人登記財產總額,該法人所設立機構之年度收入達三千萬以上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也須主動公開。

長照機構轉型部分,初審條文明訂,從事長照服務之機關、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應於該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

對於對長照機構法人管理及監督,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及對公益監察人規範,機構法人捐贈規範,及罰則等重點條文,審查時未有共識,保留送協商研議。

為長照產業發展及留才攬才,初審條文也明訂,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育、長照宣傳教育等;另應提撥十%以上,辦理社會福利、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初審條文並明訂長照財團機構法人須公開資訊,尚包括捐助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姓名、年度業務報告、年度財務報表等。

總床數逾600 歸衛福部管理

對長照機構法人管理及監督,衛福部昨提出預擬條文,明訂法人所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設置之長照機構總床數達六百床以上,或單一機構達二百床以上者,都歸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管理,但朝野立委對此仍有不同意見,條文保留至協商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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