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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少謊報有炸彈判刑 華航解僱竟敗訴

華航黃姓空服員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判刑後被解僱。圖為黃男被監視器拍下步行至超商的畫面。
(資料照,記者曾健銘翻攝)

華航黃姓空服員謊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判刑後被解僱。圖為黃男被監視器拍下步行至超商的畫面。 (資料照,記者曾健銘翻攝)

2017/10/05 06:00

〔記者陳宜加、吳柏緯/台北報導〕在華航擔任空服員20年的黃姓男子,去年6月華航空服員罷工期間,因謊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遭起訴,華航將他轉調地勤;黃男10月遭新北地院判刑3個月,華航於11月將黃男解僱。但桃園地院昨日認定,華航解僱超過勞基法規定的30天法定期限,判應讓黃男復職。華航昨表示不服,將會提起上訴。

逾勞基法規定的30天 法官判復職

黃男去年6月24日參與華航罷工,當天正逢蔡英文總統出訪友邦,他為喚起社會注意,竟謊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隔天即遭警方查獲;華航7月將黃男轉調地勤。黃男8月遭起訴、10月遭判3個月有期徒刑,華航隨後於11月以言行不檢情節重大、有損公司形象為由,將他解僱。

但黃男控告華航,謊報炸彈一事在8月起訴時,公司早已知情,卻在11月7日才通知解僱,違反勞基法30天期限規定,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華航對此指出,將黃男調地勤,是考量案件仍於偵審期間,避免其利用空勤組員之便潛逃出境;在黃男遭判刑前、無從確認確有其事,因而在黃男10月判刑確定後、公司調查程序完畢後將其解僱,解僱有理。

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黃男謊報炸彈的行為,已於去年6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媒體均有報導,華航知悉後在7月改調黃男為地勤,遲至11月7日才解僱,確實違反勞基法30天內解僱規定,昨判華航敗訴、空服員可復職。

華航指出,本案在刑事部分,當事人已被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嚴重影響機場秩序及飛安,判決有罪;當事人被解僱後提訟反告是否有理,華航尊重本次判決,但基於公司維護航安決心,將繼續提起上訴。

維護飛航安全 華航將提上訴

華航並發聲明強調,身為空服員,在發生飛安顧慮時,只有萬般小心、善盡保護旅客的角色,不該以旅客驚嚇、社會恐慌為脅,嚴重影響飛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勞基法12條有規範雇主可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的情況,大多數確是要求須在30日內終止契約,但若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宣告確定,則沒有30日限制。

華航解僱空服員相關判決,華航如果認為冤枉,可能就要舉證該解僱行為是屬可不受30天限制的例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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