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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倡議修法 解決協商互鬥亂象

交通部政次王國材表示,希望勞方爭取自身權益時,應考慮公司經營。(記者林敬倫攝)

交通部政次王國材表示,希望勞方爭取自身權益時,應考慮公司經營。(記者林敬倫攝)

2017/09/13 06:00

〔記者吳柏緯、陳宜加、黃以敬、鄭鴻達/台北報導〕目前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允許不同類型工會都可取得與企業進行團體協商的代表性與合法資格,不僅增加企業處理勞資關係的複雜性,也常引發企業中不同類型工會互鬥的亂象,外界頻頻呼籲修法。

交通運輸業盼用特別法規規範

許多企業呼籲,工會太多恐不利企業營運,盼能透過修法調整或是針對特定產業制定特別規範;近年交通運輸業工會抗爭動輒造成大眾運輸業衝擊,交通運輸業者也建議,基於公眾利益,應以其他交通特別法規做更適當規範。

勞動部:團協不應排除特定工會

勞動部表示,目前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都有針對工會代表性與取得協商的程序進行規範,只要遵循法律程序就沒有問題,不應排除特定的工會。

交部:爭取權益要合法合理

面對交通事業屢因勞資爭議而造成罷工,衝擊全民交通狀況四起,交通部政次王國材表示,現行法令讓不同型態工會都能取得協商權,交通部尊重主管機關勞動部規範,但希望「合法」也要「合理」,勞方爭取自身權益時,應考慮公司經營,也應實際比較勞動條件差異。爭議行為尤應秉持「誠實信用」、「權力不得濫用」兩原則,讓勞資爭議處理正向循環,而非對立造成兩敗俱傷。

目前「工會法」採取自由「登記制」,且開放勞工可同時分屬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等不同類型工會。現行「團體協約法」則規定,除由單一企業員工籌組的「企業工會」外,若單一企業中逾半數勞工加入的「產業工會」或單一企業中半數同樣職業別勞工加入的「職業工會」,雖是外部工會,也都具有與企業資方的協商權。

民進黨立委鄭寶清昨表示,目前「工會法」不限制公司有幾個工會,等於讓資方有了左右工會、上下其手的空間,同一議題應讓所有相關工會一起參與其中,並讓所有工會投票共推最高票者為代表,黨團在準備「工會法」等修法內容。

未來是否進行「工會法」等相關法案修法?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待新會期開始後可來談,時代力量立場是要強化勞工團結權與集體行動效力;對於判決認定職業工會與華航所簽訂協議非團協,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表示遺憾,指此對職業工會發展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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