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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對象有誤 頂新買發票核銷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圖)改判三人均無罪,並批彰化地檢署起訴對象有誤,起訴法條不周延。(本報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圖)改判三人均無罪,並批彰化地檢署起訴對象有誤,起訴法條不周延。(本報資料照)

2017/07/11 06:00

〔記者楊政郡、陳冠備、林彥彤/綜合報導〕頂新製油公司於民國一○二年涉嫌採購來路不明豬油原料,卻以向慈蓮實業社買發票核銷,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彰化地院去年判處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一年二月、課長吳嘉明一年六月、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十月。但台中高分院改判三人均無罪,並批彰化地檢署起訴對象有誤,起訴法條不周延。

彰檢:切割3被告採購行為 不合理

對此,彰檢表示,二審判決需等高分檢知會,研擬判決內容後才能再作回應,但二審將三位被告採購行為切割為無串連關係,並不合理。

頂新劣油案起訴後(一審無罪,二審審理中),檢方清查發現案外案,認為陳茂嘉因該公司長期向無工廠登記證且無來源證明的華豐行購買來路不明豬油,指示吳嘉明連繫慈蓮實業社買發票,虛偽開立收據給頂新充當進項,彰檢於一○四年八月提起公訴。

高分院:只以違反商會法起訴不周延

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此案起訴「缺三落四」;頂新內部規定,五十萬以下採購案,課長就可以決行,採購前陳茂嘉不知情,事後也未獲告知,沒有積極犯罪證據。

至於吳嘉明及慈蓮實業社的劉飛局,都不是商業會計法中規定的負責人(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劉妻),以此法條起訴,「周延性也不足」。

二審法官指出,一般企業買發票核銷,主要是為了逃漏稅捐及做假帳,此案卻只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並沒有起訴違反稅捐稽徵法,也很奇怪。

法界人士指出,頂新長期向華豐行購入來源無法證明的豬油,在一○二年十一、十二月兩次(劣油案爆發後、偵查中)董事長魏應充主持的決策會,都有相關報告且「借用」慈蓮實業社出貨憑證,陳茂嘉身為總經理是與會人員之一,並指示後續處理,為何二審僅以公司內規,就將他的責任撇清?且檢方未起訴魏應充,也給外界很大的想像空間。

法界質疑二審用內規讓前總經理撇責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認為,判決結果較有疑慮的是內規的部份,以及對於商業負責人的定義。前者要確認內規是否事發後才訂定,陳茂嘉真的不知情;後者須了解劉飛局是否有負責人實權。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說,頂新案目前刑事判決、民事判決都無罪,顯示負責起訴的檢察官要多加油,盼未來的食安訴訟,可以有較符合社會期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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