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案判撤罰 消基會:社會觀感不佳
2017/07/07 06:00
〔記者林彥彤、吳亮儀/綜合報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頂新五千萬元行政罰鍰,主因基於刑法優先和「一事不二罰」原則。消基會認為,法律原則的確需遵守,但此結果給社會觀感不佳,應設法在《刑法》上以「沒收」新制,將不法所得奪回。
衛福部:頂新案發生在食安法修法前
衛福部食藥署無奈地說,頂新是二○一四年底、食安法修法前發生的案件,若食安法修法後才犯法,「法人罰十倍」和「沒收不法所得」會讓頂新「罰到脫褲」。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一旦刑法裁罰了,行政罰法就不能就同一行為二度裁罰,從大統、強冠到現在頂新案例中,最後結果幾乎都是撤銷、發還行政罰鍰。
游開雄指出,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大統長基公司,二○一三年被揭發販售恐致癌的銅葉綠素製油,雖然負責人高振利被判十二年定讞,但無奈須撤銷其行政罰鍰高達十八.五億元的非法所得,且後續申請《刑法》沒收公司的不法所得都失敗,引發各界撻伐,要求修正法條。
游開雄說,雖然二○一五年十二月通過修法,修正並擴大《刑法》沒收的定義與範圍,除了犯罪個人外,包含自然人、第三人和法人,只要是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在隔年二○一六年七月才正式上路。
游開雄認為,頂新曾是大企業,頂新判決結果必須要能對社會大眾交代,法律應能將不法所得強制沒收,現在僅盼《刑法》沒收新制能為社會追討不法所得。
衛福部食藥署簡任秘書謝碧蓮則指出,因應頂新等連串案件,二○一四年底食安法大修法,刑罰部分,增加對公司法人科以十倍罰金,及明文規定可沒收不法所得的條文。頂新犯法是在修法之前,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的嚴格裁罰都無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