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預告修法/惡意污染海洋 可重罰3億、判刑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德翔台北船難及綠島油污事件陸續污染台灣海岸,環保署將修法提高罰則,惡意污染最高可罰三億,並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環保署昨預告「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在海洋棄置污染物,罰金將從一億提高到三億,也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惡意造成油污污染海洋且未清除,罰金更將從一百五十萬一口氣調高到最高三億,且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責。
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 預估年收3億
環保署並說,目前國際對於海洋污染事件,都透過「油污損害民事公約」及「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等兩公約進行損害賠償,但我國不屬於公約國,所以將自行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針對停泊我國港口從海上運輸進口原油、重油等油品者,依據種類及數量徵收海污費,預計一年可以收到三億元,用於污染發生後的緊急應變措施、私人受污染損害之補償、與污染行為人訴訟費及檢舉獎勵金等。
環保署水保處指出,過去清除海洋油污花費都達上億元,但以德翔台北船難案造成污染為例,雖陸續罰過三次,罰金最高只有幾百萬,落差甚遠。
修法將提高相關罰則,並針對海上進口原油、重油等油品並停泊我國港口者徵收費用,相關修法案將於近日召開公聽會並送行政院,預計下會期送立法院修法。
草案規定,未來若海拋物質棄置海洋,罰金從一億提高到三億,也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若船舶任意棄置污水跟廢油,如日前的綠島油污事件,現今一百五十萬的罰則也將提高。
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說,若沒依規定期限提出污染清除計畫,先用行政罰處罰,最高可罰到三億,如果兩次限期還是不清理就移送法辦,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限期未除污 可重罰船東6000萬、禁航
葉俊宏說,像德翔台北這種海難事件造成的污染,修法中也有加重相關罰則,如果船舶因海難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船長與船舶所有人要採取措施並通知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污染清除計畫、完成清理,違反者,罰款從現行卅至一百五十萬,提高到卅至六千萬,最重可以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