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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資管條例三讀 危害國安最重關10年、罰5千萬

    2025/12/02 12:4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錘。(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下議事錘。(記者塗建榮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此外,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以竊取、毀壞等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最重關7年、罰1000萬元;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最重關10年、罰5000萬元。

    憲法法庭2022年8月做出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行政院於5月15日通過「全民健保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定民眾具有退出權等規範,函送立法院審議。

    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時,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另外,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可於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於期間內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眾仍可請求退出。

    另,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1/2,未遂犯亦罰。

    此外,初審保留的2條關鍵條文,11月13日協商達成共識,今三讀通過。新法規定,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註記後,有二種例外情況,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這二種情況包括:政府機關及行政法人執行法定職務、司法機關因偵辦、審判或執行的法定職務及監察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為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例如預防及控制傳染病傳播、避免公共衛生風險等,此一部分應涵蓋所有人民,非侷限於當事人。

    新法也明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大學等,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除屬上述例外規定之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審查核准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若未經核准擅自就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由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處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並自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不准其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已取得之健保資料,應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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