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誤點10分鐘可退票」 6/23新制上路

台鐵更新旅客運送契約,新制6/23日上路。(記者吳亮儀攝)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台鐵誤點情況不時發生,甚至因設備或意外導致大延時;台鐵公司在官方網站公告更新「旅客運送契約及其附則」,主要有兩種情況更新,包括誤點10分鐘可退票、不收手續費,以及遺失車票退費的手續費可降低。新規定在6月23日上路。
台鐵公司在官方網站公告更新旅客運送契約,若列車故障或發生不可歸咎於旅客情況,導致列車誤點10分鐘,乘客不願等待搭乘,可於1年內退票且不收手續費;另外,旅客若尋獲遺失車票,可在1年內申請退款,手續費將從原本的每張票價20%,降至為10%,且不得低於20元,上述2項新政策預計6月23日起生效。這項新的契約也和新的台鐵票價方案同一天上路。
因之前的運送契約沒有載明因為台鐵延誤的時間長度,所以在退票時會出現爭議。新的契約明訂,有這些情形之一者,除電子票證、定期票旅客分別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外,旅客得憑票自發生日起一年內請求退還票價,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內容包括因車輛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旅客的事由而中止乘車、或改乘所持車票表定開車時間2小時內其他列車或車廂種類;第二是因列車運行中斷,在起程站停止乘車或在中途站中止乘車;第三,因列車遲延逾10分鐘或開車時間未定,在起程站停止乘車;第四,因列車班次取消,在起程站停止乘車。
另外,現在台鐵對於旅客票券遺失不退款。新的運送契約仍明訂車票遺失不予補發及退款,但旅客在乘車前遺失車票,應重購同日、同起迄及同方向區間的車票,並以遺失車票同一車次為原則才可搭乘。旅客在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按無票乘車規定補收票款,並在補票單據註明遺失。
新規定也明定,旅客尋獲遺失的車票時,應憑尋獲車票於車票乘車日一年內,併同重購車票或補票單據,至車站申請退還遺失的車票票款,每張按票價百分之十核收退票手續費,且不得低於20元;「未尋獲遺失的車票,票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