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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企業浮濫買碳權「漂綠」 環保署:碳權交易是最終手段

《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目前國內有289家業者為環保署第一批公告列管的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80%。(資料照)

《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目前國內有289家業者為環保署第一批公告列管的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80%。(資料照)

2023/05/24 14:27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台灣碳權交易所將上路,「碳權」及「碳交易」成為近期熱門關鍵字,然而外界憂心碳交易變成企業「漂綠」工具(名不符實的環保形象包裝)。環保署表示,企業應以實質減碳優先,碳權交易僅是抵減的最後手段;後續氣候法子法訂定,也會針對碳權交易所明確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另強調隨著淨零排放進程,未來碳權抵減規定會愈來愈嚴格。

環保署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依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將企業常見的漂綠樣態分為兩大類,其一是「選擇性的資訊揭露」,企業只揭露其生產活動對環境有正面影響的訊息,且忽略或刻意忽視對環境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訊息;其二是「象徵性的行動」,企業僅做表面上對於其形象有正面助益的象徵性作為,卻忽略解決實質問題,如宣示碳中和卻忽略應有的減排行動。

黃偉鳴說明,目前第一批公告列管的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業者國內有289家,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80%,這些企業必須在盤查報告書具體明確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且盤查報告書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的查證後,必須公開在「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根據氣候法規定,台灣採分階段徵收碳費,業者也可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取得減量額度(碳權)。不過,黃偉鳴強調,碳權必須經過審核後,取得額度的事業才可將碳權移轉給有需求的對象,作為抵減碳費或排放源增量抵換等用途;將依照氣候法訂定子法,分別規範國內額度審核及交易等應遵行事項,並委託金管會或其指定機關辦理額度交易事宜。

黃偉鳴也提醒,企業不要急著購買國外碳權來抵換,國際上的碳權參差不齊,未來氣候法子法訂定將針對國外碳權到國內抵換有相關限制,現在購買的碳權不一定符合未來國內碳權規範;子法會以國內碳權抵換優先,並隨著淨零排放進程,未來碳權抵減規定只會愈來愈嚴格。

黃偉鳴強調,碳交易是企業窮盡一切方法抵減的最後手段,企業應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重點排放源等, 盡可能降低生產活動的排放量,若一昧只想透過利用碳權抵減,恐讓外界產生「漂綠」疑慮,有損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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