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本薪」算加班費 短付54元挨罰2萬元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擔任行政人員的阿德(化名)9月加班2小時,公司依加班時數發了加班費335元,但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檢查時發現,業者僅以本薪計算時薪,忽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基礎,因少支付了54元,而被勞檢處直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裁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勞工局長陳瑞嘉指出,歷年來勞基法違規的最大宗一直都是加班費,勞工申訴最多的也是加班費事宜,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法定權益,否則因為相對小額的加班費支出,卻被裁罰2萬至100萬元,還要公布相關資料,得不償失。
勞動檢查處一般檢查科科長陳均銘表示,阿德本薪3萬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9月加班2小時,公司給加班費335元,另外有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公司雖然有給加班費,問題在只用「本薪」3萬元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陳均銘說,必須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去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以阿德為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為(30000+2000+3000元/30日/8小時)146元,加成計算後的加班費應為389元,公司少給付了54元。
陳均銘說,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少支付相對較小的金額而挨罰;為了減少事業單位不諳法令導致觸法,勞檢處有提供勞檢員到場「法令遵循健檢」的服務,事業單位可依自身需求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