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平台業者違法最高罰千萬

NCC今天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記者楊綿傑攝)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規範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包括線上平台等業者,透過此法介接各部會認定違法範圍,並課予義務,亦規劃設立專責機構協調多方運作。根據草案內容,相關業者若違反義務,最高恐遭罰千萬,全案後續將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
NCC去年底即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對於將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這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並因應國內需要,以更能貼切監理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而訂定,整體規範客體都未改變。
關於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角色,翁柏宗解釋,這是屬於介接各部會的中介法,NCC不定義違法內容,而是藉此法連接到實體世界、相關部會的作用法,再由各部會作用法認定違法狀況。
至於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圍,翁柏宗說明,可分成3+2類,包括連線服務類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快速存取服務類如;資訊儲存服務類如VMware等,以及其下可分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類如YouTube、Meta、Dcard、奇摩拍賣等;至於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則待認定。
草案內容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網路上的違法內容也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如有經認定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等。
草案內容要求,線上平台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而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此外,草案也規劃籌設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台,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至於義務及罰則部分,NCC綜規處科長劉佳琪說,依其服務型態、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連線服務及快速存取類義務包括資訊透明揭露、資訊限制調取等,違者可裁處5萬至50萬;資訊儲存服務類義務包括通知及回應、資訊限制告知等,違者可裁處10萬至100萬;線上平台服務類義務包括線上廣告及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等,違者可裁處50萬至500萬;指定線上平台服務類義務包括風險管理、風險評估、獨立稽核、推薦系統,違者可裁處100萬至1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