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豐洲二期補償少一半 市府特別補償辦法遭退回堵連鎖效應
首次上稿 19:11
更新時間 20:12
〔記者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一、二期因開發過程經歷台中縣市合併,兩期適用法令規定不同,造成補償基準不同,二期補償不到一期的一半,引發民怨,台中市府制定「台中市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將比照豐洲一期補償,弭平因開發期程延遲引發的「歷史共業」,但今日市議會法規會審議後,多數與會市議員認為市府行政應有一致性,另開特別補償大門,憂形成連鎖效應,未來已在進行中的開發或徵收案恐要求比照辦理,市府將自限困境,該條例遭法規會退回。
經發局長張峯源指出,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在原台中縣時期即有整體規劃,豐洲一、二期分別於2006及2012年啟動開發作業,因開發過程歷經2010年台中縣市合併,導致適用法令不同,補償基準天差地遠。
張峯源指出,豐洲一期當時地上建築物可領到91至98%的補償金,二期在台中縣市合併後開發、地上建築補償僅可拿到42%,兩者相差約1倍,對二期民眾來說相當不公平,經發局制訂「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提供二期民眾最高98%補償,且3年完成後該條例即失效。
但法規會中包括市議員李中、楊正中、黃馨慧及江肇國均指出,市府現已有公共工程相關補償辦法,市府行政應有一致性,補償再多一定有人覺得不夠,如公教早取消18%多年,難道現在將退休者可以主張不公平,要求比照之前18%,市府為此開特別法大門不合理,況且此例一開,包括市政路正在徵收土地是否也能比照要求;議員吳顯森也說,沒有另訂一套標準用完就廢掉,訂多套標準就會亂了套;議員徐瑄灃也說,不明白經發局為何要另開戰場,造成大家法條適用對立。
法制局長李善植補充強調,政府應講求信賴原則,豐洲二期案是受開發時程影響所致,另訂補償自治條例也僅針對特定事件,做特殊規定,希望讓歷史共業發生的事件能合理解決。
在地議員羅永珍也趕到盼法規會能支持,周永鴻也指出「補償條例沒有包含無法繼續耕作的375減租承租戶等居民,希望市府加速修正補償條例,因多數法規會成員仍認為不應一市多法,法規會召集人、市議員何敏誠裁示退回,促市府另尋其他救濟辦法,在下個會期前重新送到議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