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險提供「接觸者」個資才賠 投保人:沒有違反個資法嗎?

羅姓男子投訴,保險公司更改理賠條件,要求投保人染疫之後竟然要填寫接觸者的個資,認為有違法疑慮,希望政府能改善目前的亂象,律師則停醒如果不同意更改合約,不要隨意簽名,可向金管會投訴,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原始合約。(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針對防疫險理賠之亂,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會嚴格要求保險公司依法、依約履行理賠,但台南一位羅姓投保人說,他購買的保單除了「陪同隔離」不賠外,如果染疫還要給保險公司提供接觸者個資,保險公司才願意賠,他覺得保險公司不認賠就算了,還提出這種條件沒有違反個資法嗎?希望政府立定統一政策改善亂象,律師則提醒,變更理賠條件千萬別簽名,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或是金管會投訴。
羅男指出,他6歲以下的孩子,因班上同學確診,被認定為匡列對象需要居家隔離,但是因為兒少法的規定,6歲以下的孩童必須有家長陪同,不能獨自留在家,因此妻子被列為主要照顧者,也有接到衛生單位的居家隔離通知單,也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的隔離者,但是保險公司卻認為妻子是「陪同隔離」與確診隔離不同,直接更改了理賠條件,他跟業務強調,不同意跟改合約應該依原始合約理賠。
還好行政院在17號拍板,會要求保險公司如約理賠,這讓許多投保人有了信心,但是羅男看到理賠書又列了要提供接觸者個資才能理賠,他急著問業務,若不知道接觸者的姓名、電話該怎辦?但業務卻只說可能就無法賠償,當羅男說出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說法,業務才說,如果未來理賠書有更改,才會通知投保人,羅男希望政府能改善這些亂象。
律師洪銘憲說,以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來看,契約完成之後,都可以變更契約內容,但前提就是雙方都要同意,否則就要依原始契約,以目前的保險之亂來看,保險公司會提出各種名目拒絕理賠,投保人發現合約條件變更時,千萬不要任意簽名,如果保險公司不願依原始合約理賠,可以向金管會投訴調解,調解不成就可提出民事官司求償。
律師林仲豪則認為,如果有接到隔離通知單,這也算是染疫、隔離的證據,不應該要求投保人填寫接觸人的相關資料,投保人也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尋求協助,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