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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疫情升溫 觀光局令旅行社僅收必要費用餘款全退

擔心疫情取消訂房,觀光局表示,業者可依定型化契約規定,依取消日期收取一訂比例費用,示意圖。(資料照)

擔心疫情取消訂房,觀光局表示,業者可依定型化契約規定,依取消日期收取一訂比例費用,示意圖。(資料照)

2021/05/15 17:28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宣布雙北防疫警戒等級提升至第三級後,民眾紛紛減少外出,對於取消訂房可能產生的爭議,交通部觀光局已訂定處理原則,若非因防疫要求禁止入境、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導致無法如期前往預訂住宿,仍需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業者可依據取消訂房距離實際入住天數,收取不同比例的訂金、房價總額。

目前全台疫情警戒標準均二級,台北市、新北市則提升至第三級,觀光局表示,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未將雙北旅宿業列為強制關閉場所,也未強制民眾不得進入雙北行政區域,非屬「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因此,目前全台旅宿業取消訂房,仍應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14日比例退款」、「3日比例退款」、「1年內保留已付金額作為日後消費折抵使用」等方式處理。

根據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規定,收取定金者,距離預定住宿日前14日以前取消,可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第10日至第13日可退70%、第7日至第9日可退50%、第4日至第6日可退40%、第2日至第3日可退30%、前第1日可退20%、當日取消業者可不退還定金。若住宿前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旅客於預定住宿日前第3日取消,業者應全額退還收取房價金額、住宿日前第1日至第2日可退50%、住宿日當日取消業者得不退費。

若民眾是依防疫法規規定或依防疫主管機關要求禁止入境、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導致無法如期前往預訂住宿,則符合「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9點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者」情形,民眾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旅宿業者無息返還其已支付全部定金及其他費用。

觀光局建議旅宿業者及消費者雙方盡量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旅客於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住宿天數、房型、房間數量,經業者同意者,旅客不需支付因變更所生之費用」協商改期,以減少消費爭議。民眾如因取消訂房仍有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訴處理。

因應近期國內疫情轉趨嚴峻,須檢疫或隔離國人增加,觀光局本週已多次促請各縣市政府依指揮中心指示配合防疫需求,積極輔導轄內旅宿業者加入防疫旅館以增加防疫旅宿量能,共同做好社區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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