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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公有停車場免費充電 中市府年付千萬電費評估未來要付費

市議員張耀中表示,電動車位遭燃油車輛佔用頻傳(記者蘇金鳳攝)

市議員張耀中表示,電動車位遭燃油車輛佔用頻傳(記者蘇金鳳攝)

2021/01/07 09:21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中央及地方力推電動車,但市議員張耀中接獲民眾陳情,有許多燃油車輛佔用了電動停車格,要求市府要對佔用者開罰;另外,目前電動車在公有停車場充電是免費,電費1年達上千萬,都是公帑支付,遭民眾質疑有公平性的問題,要求市府應思考在低碳發展基礎及使用收費公平二者平衡。

停車管理處處長李春賢表示,交通局在所管的公有委外經營停車場,設置225充電樁,108年至今,一年電費用約260萬8200元,並由委外廠商自行繳納電費,另外,交通局公有自營停車場尚未完成充電柱後端管理系統,暫無法有相關用電紀錄;對於有民眾主張電費應「使用者付費」,將會進行評估;至於是否開罰佔用電動車位者,目前仍以勸導、設置牌面、放置三角錐或派員現場張貼公告,以減少燃油車輛占用充電車格,也正研擬充電樁車位占用裁罰法規,並將在交通局辦公廳前試辦車辨加上地鎖來解決充電車被占用情事發生。

全市公有停車場131處,共設有225支充電樁,市議員張耀中表示,依規定公有停車場每滿50格,應設置一格低碳汽車停車格位,但隨著開電動車愈來愈多,許多電動停車位已有不足現象,燃油車佔用電動車格事件頻傳。

張耀中指出,有民眾向他反映,電動汽車入場以後找不到優先車位,還有急著要充電卻發現有設有充電樁的車格被佔用,車主擔心充不到電,車子就要半路拋錨,向政府反映,竟說無法可罰。

他認為,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的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張耀中說,婦幼優先及電動車優先車格都算是優先車格,應屬特定對象,但若佔用婦幼優先車格可依停車場法規定辦理可罰鍰,那電動車優先車格應可比照辦理。

他也認為,「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非低碳車輛占用低碳車輛車位者得提高收費等規定,也可解決現今佔用無法可罰的窘境。

他要求市府儘速擬定相關電動車位管理規則或修改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直接用停車場法處相關罰緩。

張耀中表示,有公有停車場委外業者透露,就單一充電樁,一個月就支出近4000元電費,跟以往同期帳單年增多近千元,增幅逾3成,依此估算全市一年下來逾千萬之譜,市府應思考在環保及使用收費公平二者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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