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食安條例增萊豬罰則 法務局:若政院逾期未核定可生效
「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袁秀慧表示,若政院延誤核定期限,仍可依地方制度法直接宣告有效,「但法律並未明定期限」,如何認定逾期仍存在模糊空間,北市府不會強行宣告。(記者鄭名翔攝)
〔記者鄭名翔/台北報導〕「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增訂販售含萊克多巴胺豬肉罰則,但尚未獲行政院核定,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袁秀慧表示,若政院延誤核定期限,仍可依地方制度法直接宣告有效,「但法律並未明定期限」,如何認定逾期仍存在模糊空間,北市府不會強行宣告,但明年元旦後,仍可依零檢出規定,透過行政指導要求業者清楚標示。
北市議會11月通過國民黨團版「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增列第17條之1處罰條款,針對含萊劑美豬肉品增6萬元至10萬元以下罰鍰;議員王鴻薇今於臨時大會上質疑,若政院刻意拖延,市府難道束手無策,只能任萊豬進入北市,要求法務局、衛生局說明因應及管制作為。
袁秀慧解釋,按規定政院須於一個月內核定自治條例,但日前政院回函稱,因尚需時間審查,所以延長核定期限,市府將持續與政院溝通,若延誤核定期限,市府可依地制法逕行公布第17條之1條款,3日後生效;但袁秀慧強調,法律並未明定延長期限的標準,在逾期認定尚存模糊空間,若市府逕行公布,政院可立即對應宣告無效,目前會和中央密切溝通,不會硬幹。
袁秀慧說,食安自治條例第9之1規定萊劑零檢出,已獲政院備查,在政院宣告無效前仍屬有效法令,明年元旦後,衛生局仍可依此進行稽查,雖無罰則,但可透過行政指導要求業者明白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