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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說新聞》終結墮胎「配偶同意權」 《優生保健法》將修法

國健署將在明年三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保障已婚婦女權益。(資料照)

國健署將在明年三月公告《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保障已婚婦女權益。(資料照)

2020/12/09 15:46

〔影音新聞/綜合報導〕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我國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將啟動更名與修法,現行條文規定的「若妻子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需要經過配偶同意」,將要修法改為不須經過配偶同意,《優生保健法》的名稱,也將要更名為較不具有歧視意味的《生育保健法》。

常有人說「養不起就不要生」,此話說得簡單,但如果今天對象是個已婚女性,這恐怕就已經觸法了。根據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雖然在六種情況之下,婦女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施行人工流產,但法條上也明文記載未婚之未成年人,應該要取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至於有配偶者,應得配偶同意,唯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就是這句「應得配偶同意」,引來各界討論了將近十年,最近就有網友在公共參與平台上提案,建議修正《優生保健法》,讓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短短11天就獲得6741人的附議,在12月2日正式成案,主管機關衛福部需要在明年2月2日前回應。

雖然現行法律仍有配偶同意權,但其實早在2003年高雄地方法院就已經有判決先例,有婦女未經配偶同意就終止妊娠,遭丈夫告上法院後,法院出於維護女性健康權,判該女子無罪。如今國健署將在明年三月公告修法草案,勢必還會迎來社會上保守團體的大力反對,但已婚女性爭取身體自主權,是否真會破壞家庭和諧?還是說假使女性已經結婚了,她的身體就不是她的身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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