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世芳與原民電台爆著作權爭議 綠委︰政府應制定更明確法令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廣播節目主持人馬世芳日前與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合作卻引發著作權爭議。民進黨立委蘇巧慧、范雲、伍麗華今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創作者無論從事任何形式創作,作品都受到文創法保護,「國家是站在你這邊,要知道自己爭權益」。
廣播節目主持人馬世芳日前宣布,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年底將結束與電台3年多合作關係;同時為被欺負的「乙方」請命。對此,原文會董事長瑪拉歐斯昨說,經立委協調後已與馬世芳達成共識,未來著作權將會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
馬世芳今則與多位民進黨立委共同召開記者會。蘇巧慧說,她不會忘記在20幾歲時,跟政府部門合作標案,政府只出50萬就拿走她一小時影片的著作權,從此該創作品與她再也沒有關聯;蘇巧慧呼籲,政府部門應依照去年修訂的文化採購辦法做規範,並制定更明確的法令,讓第一線公務員在做事時有依據的契約範本可依循。
馬世芳說,台灣創作人乙方長年以來被迫簽這種欺負人的條約,相信甲方未必心存惡意,只是因循舊規。現在最大問題不是法律不完備、救濟工具也齊備,關鍵在公部門進行相關採購與徵案,是否意識到「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
馬世芳說,公部門應依循相關條文精神,把充分尊重創作人的想法放進徵案中,文化部雖然很努力在做普及教育工作,但第一線地方承辦人員不知道這件事;他同時也呼籲乙方創作人,無論從事任何形式的創作,該作品都受到文創法保護,可依據第17條提出要求,而非被賣斷或被迫放棄行使著作權。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