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連線臥軌10人挨罰興訟 北高行發回更審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300多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不滿勞委會提出關廠勞工貸款案解決方案,7年前買月台票進入台北火車站第三月台臥軌,幸未發生意外。交通部後來對其中10人開罰各6千元,10人抗罰勝訴;交通部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認定台北地院一審判決理由有違誤,廢棄發回更審。
逾20年前東菱電子、聯福製衣、福昌紡織等工人,因雇主倒閉積欠勞工大筆資遣費及退休金,勞委會從就業安定基金撥款貸款,借貸戶共1105戶,當時勞工認為是「代位求償」,但勞委會認定是貸款,向勞工提告追償,引發關廠工人2013年2月5日晚間8時許臥軌激烈抗爭。
鐵路警察局後來將其中10人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2015年3月處分10人不起訴。鐵警局後來再依違反鐵路法規定,函請交通部裁處;交通部2017年9月26日以10人從台北車站跳下月台佔據軌道、阻礙列車進站,已違反鐵路法,個別裁處罰鍰6千元。
10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院一審認定交通部未審酌10人行為具備象徵性言論價值,便分別裁處最高額罰鍰6千元,有裁量怠惰情事,去年9月撤銷原罰鍰處分,意即10人免受罰。
後來換交通部不服,上訴北高行二審;合議庭認為,10人行為即便具備象徵性言論價值,實質上卻已逾越言論自由應保障的範圍,故交通部對10人分別裁罰6千元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又一審認定交通部有裁量怠惰情事,並未依職權調查。
合議庭也說,北院一審雖認定跳軌事件造成北車延誤41班列車,全部列車共延誤1301分,影響旅客1萬多人次等,且10人中有4人在月台仍有其他民眾候車時,作出跳軌、跨軌、臥軌行為,可見4人行為造成公眾立即危險並破壞安寧秩序,卻未予論述,故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誤,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