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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農地回填轉爐石 萬大稱3年清除不合理、高市環局駁:責無旁貸

旗山大林農地非法回填物,於今年4月初由萬大材料公司展開清除工作。(資料照,記者許麗娟攝)

旗山大林農地非法回填物,於今年4月初由萬大材料公司展開清除工作。(資料照,記者許麗娟攝)

2020/09/08 14:39

〔記者許麗娟/高雄報導〕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農地於2013年5月遭非法填埋大量轉爐石和不明廢棄物,造成當地水質及農地污染,雖於今年4月展開清運計畫,但上月底大雨造成回填區滲出強鹼水,市府要求環保局依法處理、該罰就罰,執行清運作業的萬大材料公司除聲明責任在建發公司,且認為被要求「3年清理期程不合理」,高市環保局表示「萬大責無旁貸,未儘速清理將廢止清理計畫並予以重罰」。

萬大發言人林麗琪表示,除了認為責任在地主建發公司,萬大是只因連帶責任關係站出來負責清理,且原訂10年清理期程遭環保局駁回,公司懼怕訴訟及面臨刑責問題,才會同意修正的3年清理計畫書,目前希望爭取「期程合理化」。

萬大發聲明指出,公民團體狀告高雄市政府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係要求地主建發公司限期移除旗山土地上的轉爐石級配料,建發公司雖主張應由其它關係人移除,橋頭地院已於108年11月判決建發公司敗訴定讞,該判決明確表示「係地主派員將轉爐石級配料回填傾倒在該土地」,足以證明萬大公司非為本案之行為人及移除責任人。

萬大認為,公司迫於無奈已依環保局限期清除的處分及核准的清理計畫書執行清理作業中,惟該處分是否合法尚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鑒於萬大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還未明確,建議清理作業過程中仍有爭議,宜審慎為之,不可操之過急,以避免最終判決結果與現況不符時,造成環保局之違法爭議及萬大公司之權益受損。

對於旗山轉爐石於今年3月召開說明會的3年清理計畫,萬大表示,原本公司在歷經4次專業審查會議下,規畫10年清理期程,但環保局在未再召開審查會議及書面詢問審查委員可行性下,逕要求將清理期程由10年劇減為3年,考量場址回填深達20公尺且夾雜其它非轉爐石之不明回填物,冒然加速開挖移除期程,將增加現場工安及環境污染風險。

清運至今5個月,萬大指出,目前回填區場址經採樣分析作業,經比對結果,發現部分回填物質的重金屬(如砷、汞、鎘、鉛、鋅、銅、鎳)含量超過轉爐石的重金屬含量,由此可確認,場址中回填有非屬轉爐石物質。且依現地調查報告,回填深度約22公尺、場址面積約6公頃,可推估回填物數量高達約400萬噸,與萬大公司曾運輸99萬 7947.84公噸轉爐石級配料數量不符,超出的3/4為地主所備置的回填物,已超出萬大公司規劃之清理範疇,認為環保局應評估合理的清理期程。

對此,高市環保局回應,旗山區大林段轉爐石回填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依法要求相關清理義務人(建發公司、萬大公司及中聯公司)清理,3位清理義務人提出訴願後均遭駁回,後續萬大公司及中聯公司提出行政訴訟亦遭駁回,足見3位清理義務人應負擔清理責任。

環保局表示,該場址因轉爐石錯置、錯用回填至農地而為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自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萬大公司為該場址轉爐石之清運者,自應負清理責任。

萬大公司已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8、209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其應負起清理責任確無疑義,萬大公司既為受託清運者,在其他清理義務人完成清理前,仍負有廢棄物清理法之清理責任。「環保局會嚴格監督,並督促萬大公司儘速完成清理,未儘速清理將廢止清理計畫並予以重罰。至於與其他關係人如中聯公司等行政訴訟,仍然會持續進行,不會因為啟動清理而中斷。」

轉爐石及不明廢棄物回填區,日前因大雨滲出強鹼性物質,居民擔心農地二次污染。(資料照,記者許麗娟翻攝)

轉爐石及不明廢棄物回填區,日前因大雨滲出強鹼性物質,居民擔心農地二次污染。(資料照,記者許麗娟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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