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共享運具納管 營運者須繳權利金
2020/09/04 19:29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議會今天通過「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規範對象包含小客車、機車、自行車或其他運具,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長鍾鳴時表示,未來所有的共享運具都將納管,避免過去無柱式oBike亂象重現。
鍾鳴時指出,自治條例明確規範營運者必須向交通局提出運具數量、使用權利金、保证金、營運許可內容,經審查核定後取得營運許可才可營運;營運者與使用者要有明確合約、保險,並且能夠釐清責任歸屬,若有違規等情況就能扣除保證金。
鍾鳴時並表示,在自治條例公布實行前,已營運的業者應於自治條例發布實施後3個月內取得營運許可,未依規定辦理且持續營運者,將依法裁處。
交通局綜合規劃科科長吳政諺表示,為避免發生大量共享運具占用路邊停車位、影響市民停車權益,交通局將依自治條例審查共享運具業者提送的營運計晝書,獲許可後始得營運。
吳政諺說,業者若擅自擴展營運範圍、任意投車,將通知業者限期改善,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廢止營運許可,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以維護停車秩序和市容。
鍾鳴時強調,所有共享運具都要納入管理,每輛車都要有GPS追蹤,不僅讓使用者在使用中享有權利外,同時建立完善的個資保護及保險制度,交通局也將不定期派員稽查業者有無依核定的營運許可內容、服務區域營運,以提升新北市共享運具的使用效益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