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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指掩埋場標準落後國外30年 環保署:持續滾動式檢討

環保署今日召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彰化環境保護聯盟提供)

環保署今日召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彰化環境保護聯盟提供)

2020/08/20 14:47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為了改善掩埋場封場後的管理問題,環保署今日召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商會,提出修正8條文,新增掩埋場環境監測及封場復育等規範。但環保團體認為,本次修正並無對症下藥,環保署應通盤檢討,台灣掩埋場的規範至今仍落後國外30年。

日前立法委員陳椒華要求環保署提出掩埋場封場後的處置方式,環保署因而召開研商會,預計修改8條文,包括有害事廢六聯單、衛生掩埋場作業規範、封閉掩埋場作業規範、封場復育作業計畫、紀錄、提報成果及資訊公開、學術研發專案申請、營運中掩埋場補提封場復育計畫。

本次新增條文之一、第41條之1為針對掩埋場封場復育後應執行環境監測的基本要求,包含封場後應執行環境監測至少5年,監測項目包括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定重金屬管制項目的砷、鎘、鉻、銅、鉛、汞、鎳、鋅,且再連續2年符合終止環境監測要件,才得以報請終止。但環團認為,僅監測5年時間太短,應持續監測,且1年監測一次頻率太低,若發生意外難以及時搶救。

另外,彰化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指出,環保署99年曾到日本參訪掩埋場,並在參訪報告中以圖文詳細載明日本的電子偵漏系統、不透水布監測管理標準、第三方檢測等規範,可以作為台灣的借鏡,但10年來都沒有下文,環保署應將軟硬體設施一同做通盤檢討。

彰化環盟執行秘書吳慧君也指出,美國早在1989年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標準中就已做到雙不透水層、雙層集排水層,可以計算滲漏率(Action Leakage Rate),且有應變措施;但如今台灣的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規格還是只有一層不透水布,相當於美國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規格,容易造成滲漏,萬一發生滲漏也無法補救。

環保署廢管處副處長劉瑞祥回應,本次因立委陳椒華臨時提案而修法,但委員只有給5個月的期程,因此環保署先針對委員要求的環境監測修法;至於環團所提美日的案例,都僅是個別案例,而非當地法規規範,接下來環保署將持續滾動式檢討國內法規。

至於環團對於封場5年後就可停止監測的疑慮,劉瑞祥強調,有研究證明,只要15年左右的時間掩埋場的狀況就會穩定,監測5年的要求是參照日本法規;但若在停止監測後發生滲漏,業者仍要負起相關責任。

環團批台灣掩埋場的規範至今仍落後國外30年,環保署應通盤檢討。(記者羅綺攝)

環團批台灣掩埋場的規範至今仍落後國外30年,環保署應通盤檢討。(記者羅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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