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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追新聞》啪啪不戴套會被告!愛滋不除罪成防治破口?

2020/07/03 11:17

〔記者蕭喬云 姜凱玲/台北報導〕近期網民發起連署要求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條例)第21條,指出國際醫療組織早已認證「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愛滋病患在無感染疑慮下與他人發生無套性行為根本不該負刑事責任。但我們實際訪問民眾卻發現,民眾根本不知道愛滋患者有可能不具傳染力,如同法院在醫學證實下仍舊以此法處罰愛滋病患,甚至未有感染事實仍舊以未遂犯罰之,在疾病認知與醫學證據出現嚴重落差的前提下,我們對於愛滋病患的處罰是否公正?還是帶有無知下的恐懼?

本集《自由追新聞》帶大家了解現代醫療下愛滋病還是絕症嗎?以及就疾病防治與法律面來看,為何愛滋不該成為諸多傳染病之中唯一立有「特別法」的疾病。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洪健清醫師表示,修改HIV條例第21條並不是主張無套性行為,但這卻不該成為處罰愛滋病患的理由,尤其在醫學進步的前提下,穩定接受治療的愛滋病患不僅不具傳染力,甚至平均壽命、生活方式也早與一般人無異,在諸多醫學證據的佐證下,第21條是否帶著不合時宜的歧視確實是我們該重新審視的。

影片中愛滋病患光哥也分享第21條對於愛滋患者帶來的恐懼與束縛,當立法者只想著愛滋病患對未感染者是一種「施害者」時,其實多數愛滋病患活在動不動就可能被告、抓去關的恐懼當中,甚至喪失愛人與他人交友的權利。

對於大眾最擔心的,如果沒有第21條是否就等於愛滋病患可以蓄意傳染給他人也無法可管?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周宇修也清楚解釋,其實就是回歸刑法原有的傷害罪和民事賠償,相對的,今天少了特別法的貼標籤與壓迫,才能鼓勵更多潛在感染者接受檢查和治療,讓愛滋防治可以更有效落實,並讓世人正視愛滋事並不是罪的事實。

穩定接受治療的愛滋患者不戴套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該被定義成危險性關係嗎?(記者張家睿攝)

穩定接受治療的愛滋患者不戴套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該被定義成危險性關係嗎?(記者張家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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