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大修正 「網路霸凌」首度納入
教育部研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草案」,擴大校園霸凌防制對象及型態,除了學生對學生霸凌,校長、教師及職員對學生的霸凌行為亦納入規範,且增加網路霸凌的犯罪型態,並依司改會議決議,引入修復式正義概念作為處理原則。(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 教育部大幅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草案擴大校園霸凌的型態,首度增加網路霸凌和電子通訊的霸凌型態,並依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引入「修復式正義概念」作為處理原則。
教育部隨機抽樣調查國內各縣市國小、國中、高中(小5生到高三在學學生),於107學年度(107下半年到108上半年),1.83%受訪學生曾有遭受網路暴力經驗,以300萬名學生粗估,高達約5萬5千名學生曾受網路霸凌,較104學年度0.8%(粗估2萬6千人),受害人數激增。教育部表示,網路霸凌問題日益嚴重,為凸顯網際網路作為霸凌方式之一,草案因此增訂「電子通訊、網際網路」霸凌型態之一。
此外,教育部依據總統府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草案新增「修復式正義概念」作為處理模式,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藉由和解會談,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草案亦增加任何人知悉霸凌事件時均可向學校檢舉,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關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亦視同正式檢舉。
另為符合教育基本法精神,使學生不受任何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草案擴大規範對象至校長、副校長、教師(正式和代理代課)、職員為霸凌者,即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對於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校長由教育局或教育部主管,副校長及教職員依教師法等規定送審,草案並增加引入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社會專業人士協助,即使霸凌不成立,也要依教師法規定送調查,以確認是否有體罰或不當管教等爭議事件。
草案規定霸凌要件為:侵害行為一再持續反覆發生;侵害態樣包括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但必須是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造成損害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