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份公所整頓市容 即起全面禁掛商業廣告
2020/06/02 15:16
〔記者鄭名翔/苗栗報導〕整頓市容,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修訂「頭份市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即起不再核准懸掛張貼商業用途廣告物,違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最高開罰6000元,宗教、藝文、公益、公共政策宣導則不在此限;頭份市長羅雪珠表示,商業廣告物充斥電桿、人行道、路燈有礙觀瞻,希望藉此還給市民乾淨的市容環境。
早期訂定的「頭份市懸掛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准允商業用途的旗幟、布條、看板等廣告物於週末期間,在市內道路兩旁、安全島、分隔島之固著物上掛設,但須於懸掛7天前提出申請,並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每次以2個週末為一期。
但隨著頭份的經濟蓬勃發展、市中心的建案林立,相關商業廣告物品充斥電線桿、路燈、人行道,嚴重影響市容、有礙觀瞻,過去曾有基層建議仿效鄰近的竹南鎮,不予開放懸掛,頭份市公所近日修正自治條例,經市民代表會通過,即起全面禁止懸掛商業廣告物。
羅雪珠指出,民眾申請懸掛廣告物以政令宣導、宗教、藝文、公益性等不涉商業行為的活動為限,但仍須於懸掛7天前向公所清潔隊提出申請,經許可並繳納保證金後,得於週末掛設,若違規張貼經查獲,將依廢清法最高可開罰6000元,希望藉此淨化市容,並增加公益、藝文、公共政策宣導的宣傳空間。